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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6日,被告人胡**从乐清市乐成街道文虹路97号的乐**雷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一辆车牌为浙C×××××的丰田锐志轿车。同月12日,胡**在无力偿还社会债务的情况下,谎称有权处置该车,取得被害人周*信任,用车辆抵押从乐清市虹桥镇七村乐清市**限公司借款4万元。胡**将该4万元用于偿还社会债务。在案发前,胡**已支付周*6000元。该车现已由刘*取回。

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甲以驾驶证丢失为由,由朱*出面在乐清市北白象镇象北路246号王*处租赁一辆车牌为鲁B×××××的尼桑天籁轿车。2015年1月7日,胡*甲冒充该车所有人陈*的名义签署虚假的《尚信网络借贷平台车辆质押合同》等文书,将该车质押给乐清市**讯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当场扣除3200元,实际取得66800元。案发后,朱*家属偿还借款将该车赎回,返还给王*。经鉴定:鲁B×××××的尼桑天籁轿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尚信网络借贷平台车辆质押合同》上陈*的手印与胡*甲右手食指捺印样本系同一人所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王*、李*的陈述、证人朱*、刘*、陈*、毛**、毛**、吴*、谢*、胡*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车辆照片、尚信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合同、力乾二手车网上二手车交易申请表、尚信网络借贷平台车辆质押合同、借车协议、陈*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借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检验报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车辆已经返还给车主,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胡*甲退赔赃款人民币34000元返还被害人周*。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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