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被告北京百家**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以搜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