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林**、尤**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林**、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6)浙0211执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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