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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