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议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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