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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新**有限公司与浙江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宁**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交纳59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两项合计1212.5元,由原告海宁**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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