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妙东、厉**、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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