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高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妙东、厉**、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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