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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限公司与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限公司与被告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州**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9元,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079元,由原告湖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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