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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韩飞出庭,指控:2016年4月12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朱*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在途经德胜快速路后,沿本市西湖区文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俶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经抽血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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