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84元,减半收取4742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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