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6元减半收取5903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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