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叶**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郑**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甬象执民字第28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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