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诉被告杭**茶叶包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杭**茶产业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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