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入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锡市分公司、杭州萧**有限公司、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入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锡市分公司、杭州萧**有限公司、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入义撤回对中国人民财**锡市分公司、杭州萧**有限公司、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入义已向本院预交),由入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