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肖**诉被告岳**、张**、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康**、肖**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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