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琦诉被告蔡**、叶**、中国人寿财**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叶**、中国人寿财**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叶**、中国人寿财**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蔡**、叶**、中国人寿财**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5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叶**负担。鉴定费2050元,由被告中国人**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