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发**兴嵊州支行与新昌县**有限公司、朱**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吕**、新昌**有限公司、梁**、蒋**、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吕**(他项权证号:新房他证2013字第4178号)、蒋**、丁**(他项权证号:新房他证2013字第4137号)名下房产以清偿债务,现正司法处置中,尚需较长时间。被执行人新昌县**有限公司、新昌**有限公司目前已无财产,此外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77032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77032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0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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