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陈**与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陈**诉被告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