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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观法与浙江天**限公司、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观法诉被告浙江天**限公司、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项观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限公司、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项观法撤回对浙江天**限公司、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由项观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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