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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潘**、丽水市**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潘**、丽水市**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丽水市**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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