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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撤回上诉。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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