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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国正**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正**限公司、反诉第三人吕**、反诉第三人湖南省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正**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正**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状、反诉状和双方证据材料显示,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湖南省**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但本案原、被告均已撤回对利害关系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另结合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其他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双方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开福区。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宜。故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正**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正**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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