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宁波阳**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初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8034.68元。现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有限公司支付61380.4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9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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