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嘉兴天**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负担。(本院已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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