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虞**与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龙诉被告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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