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龙诉被告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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