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与申请人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与申请人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经诸暨市**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乙方方**应归还甲方周**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100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6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各支付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直至款项付清止。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甲方可从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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