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以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依法减半收取1453.5元,财产保全费1172元,共计人民币2625.5元,由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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