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以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依法减半收取1453.5元,财产保全费1172元,共计人民币2625.5元,由原告浙江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