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嘉**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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