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鼎**限公司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智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7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支付原告杭州鼎**限公司价款14077元;
二、原告杭州鼎**限公司补偿被告徐**差价损失3500元;
三、上述两项相抵后,被告徐**实际尚应支付原告杭州鼎**限公司价款10577元,此款原告杭州鼎**限公司同意被告徐**以285公斤电镀铜包铝镁折抵价款(若失少,则按37元/公斤赔偿);
四、被告徐**返还原告杭州鼎**限公司线盘100只(若失少,则按10元/只赔偿);
五、上述第三、四项于2010年7月20日前履行(被告以快递方式交付电镀铜包铝镁和线盘,原告负担快递费);
六、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原告杭州鼎**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