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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有限公司与诸暨**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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