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玉珠与被执行人安*响玲竹木**公司、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3)浙湖商外初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安**院有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遂参与该处置款分配,最终分得款项为46000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浙湖执民字第40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