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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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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