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奉化**有限公司与慈溪**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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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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