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鼓民初字第63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郑**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向福**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与被申请人登记一致的房产信息;2011年8月3日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已发还申请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郑**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63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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