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8月3日,温州**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意**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14通知了浙江意**限公司。浙江意**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意**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是青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鞋、箱包、皮具制造、销售。股东为张**一人。现该公司处于停业阶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浙江意**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温州**限公司是被申请人浙江意**限公司的债权人,其主体适格。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温州**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意**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