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对原告王**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5日,被告以北京×**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十万元保证金。但工程一直未启动,原告支付的劳务保证金也只返还了25000元。2013年原告向北京**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劳务保证金。经司法鉴定,送检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为打印形成,并非加盖形成。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无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属主体有误,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且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