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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有限公司与柯尼卡美能达办公系统(中国)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美能达办公系统(中国)**分公司(以下简称柯**北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担任审判长,法官高*、法官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柯**北分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柯**在一审中起诉称:柯**与印立方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及《全保服务合同书》,约定由柯**向印立方公司出售打印机及相关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印立方公司尚欠114368.8元合同款未付。柯**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印立方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0010741的《全保服务合同》;要求印立方公司支付合同款114368.8元及利息(自每期未付抄表服务费应付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各期未付抄表服务费应付日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要求印立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印立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不同意解除《全保服务合同书》。根据《全保服务合同书》约定柯**北分并没有解约权,而只有暂停服务的权利。本案所涉产品售价为46万余元,比市场上同类型产品价格高出三分之一,因为价款中包含了全保服务的费用,服务包括所有耗材、配件在工作时间内的无偿更换,如果服务合同解除,印立方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在市场上将无人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第二,《全保服务合同书》期间是五年,保六百万张,但目前涉案机器只打印了几十万张,柯**北分的提供的服务存在极大问题,包括维修不及时,产品出现卡纸、重影、掉色、正反面对不准等质量问题,造成了印立方公司的经济损失。另外,柯**北分的维修人员也有问题,报修换配件后,配件没有用到印立方公司的产品上,而是私自出售牟利。印立方公司保留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柯**北分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三,印立方公司已付清所有抄表服务费,双方所有合同款项均已结清。综上,印立方公司不同意支付合同款,也不同意支付利息。经一审法院释明,印立方公司称不提出反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印立方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柯尼卡北分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就购买bizhubPRESSC6000达成一致,总金额为44万元,其中首付款为152000元;买方未经卖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卖方收到的货款将不予退还;卖方向买方保证,按照本合同交付的设备,在材料、工艺和所有权方面没有瑕疵,并符合卖方在发货之日有效的产品规格,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担保及维修担保等事项,均依照另签订的维修合同执行;如果买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则买方应向卖方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为延迟支付款项的0.2‰每天,按照买方实际延迟支付的天数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附件1补充协议(适用PP彩机)约定:单张抄表费为彩色0.7元/A3,0.6元/A4,黑白0.25元/A3,A4;维修响应时间为工作日的4小时内;抄表依据为设备使用印张数值,以设备维修模式中输出的明细列表为读取依据。操作面板及机械计数器上的总计数值不作为读取依据;由于设备故障原因产生的废张和乙方工程师检测时的印张,将在印张**中给予扣除,不再计费。由于甲方操作失误产生的印张,不给予计收扣除,甲方应加强自我操作管理,降低设备生产中产生的浪费。并就非工作日时间服务收费进行了约定。

2012年10月11日,柯尼卡北分作为乙方与甲方印立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010741的《全保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首次读表日为2013年2月15日;读表周期为每月一次,读表日为15日,读表方式为访问;机型为bizhubPRESSC6000;为了使甲方可以正常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乙方对甲方提供定期检查和修理服务的同时,提供维护设备正常运作所需的消耗材料(碳粉、载体、感光鼓)的补给和消耗零部件(清洁刮板、定影棍等,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零部件)的更换,同时提供该设备改良后的软件升级服务。但服务范围不包括设备使用纸张,装订针及本合同未列明的耗材的提供。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在实施更换零部件的定期检查的同时,提供设备修复服务;在合同期限内,合同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应尽快派技术人员前往设备安装场所进行上门修复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点至17点,法定节假日以及乙方规定的休息日除外;甲方如需在乙方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要求提供服务的,应事先就内容及费用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对于乙方每次提供的服务业务,甲方应在作业报告上签字,协助乙方回收服务业务报告。乙方可声明不确认事项但拒绝签字视为确认甲方的服务;使用印张*量的统计,在本合同规定的读表日,依据该设备输出的使用明细表数值进行读取,设备操作面板显示的总计数不作为读取依据。读表方式采用CSRC之外的其他方式时,乙方将在本合同规定的读表日,依据该设备输出的使用明细表数值进行读取,按照本合同费用表计算服务费用,甲方拒绝乙方读表,乙方有权停服并按照甲方最近一次服务费用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及履行其他约定。甲方如发生不按时足额支付费用或违反其他约定情况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由于甲方违约而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甲方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后,乙方可视情况恢复提供服务;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服务相关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合意,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服务相关事宜所达成的其他任何约定。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保养服务期限,以下列先达成条件为终止日,复印机复印张*达到A4600万张(复印张*的计算依据为设备上的计数器的数值)或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5年;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如没有书面通知乙方,则视为合同自动延期,延期时间为1年并且自动延期的最长时间为初次签约起5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2年7月26日,印**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2年7月26日前偿还分期设备款48000元及抄表服务费13438元;于2012年8月15日前偿还分期设备款24000元及抄表费用费19259元;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每月15日前偿还分期设备款24000元及当月抄表服务费用。合同条款列明:柯**北分承诺在客户还清截止到7月31日前的全部欠款后,赠送35000张免费印,并在以后的抄表作业中以扣除的方式兑现;本公司(印**公司)承诺不晚于以上所列每一还款日期,将相关还款日期所应还金额支付到贵司的如下银行账户,并在付款后立即将转账底单或其他付款凭证复印件以传真/邮件形式发送给贵公司备案,同时对于承诺书期间会产生的其他相应服务费,将在发票开具后的30天内支付给贵司。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以上还款承诺,如本公司逾期归还上述款项,则柯**美能达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立即清偿所有尚未支付款项,并就尚未支付款项从其最初逾期之日(而非本还款承诺书所列的还款日期)起,到本公司实际付清之日,依法计收逾期利息。同时,柯**美能达公司有权继续行使《买卖合同》和《全保服务合同书》中约定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本公司承诺不晚于上述所列每一还款日期,将相关还款日期所应还款金额进行支付。若任一笔的归还晚于上述所列还款日期超过3个工作日,柯**美能达公司有权停止对本公司的服务,并且将安装在本公司的对应设备收回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本公司将予以配合,柯**美能达已收取的货款不予退还。本还款承诺书一经本公司盖章即时生效,且除非柯**美能达公司另行同意,不可撤销。杨*如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诉讼中,双方确认《还款承诺书》项下的款项已结清。

2013年2月1日,柯**北分作为甲方与乙方印立方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3年1月25日,乙方在《全保服务合同书》项下共欠甲方抄表服务费95614元未偿还,就上述欠款乙方承诺于2013年2月至5月每月15日前偿还23903.5元;甲方工程师向乙方提供服务完毕后,乙方在确认后应在甲方的服务报告和抄表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承诺中的任何一期还款时间或金额,无论是迟延还款还是未足额还款,均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同时本协议第二条中给予乙方的还款期宽限的约定立即失效,乙方所有未还款项应从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该款项的初始到期日开始直至乙方的实际还款日为止,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迟延违约金的标准为迟延还款金额的日3‰。诉讼中,双方确认《还款协议》项下的95614元已结清。2013年12月10日,柯**北分向印立方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5614元的发票。

2013年6月之后,印立方公司产生抄表服务费114368.8元,其中10863元应支付日期为2013年7月27日,11746元应支付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7119元应支付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6147元应支付日期为2013年10月24日,16563.3元应支付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11161.95元应支付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1215.2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2月2日,1325.4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1667.6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3358.4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6328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10055.2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13199.95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6883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9月27日,6735.8元应支付日期为2014年10月26日。柯尼卡北分提供服务到2014年9月29日。

自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柯**北分向印立方公司开具复印计数费发票总金额为114368.8元。

2014年9月29日柯**北分暂停服务,目前涉案产品在印立方公司店内。一审庭审中,印立方公司称涉案bizhubPRESSC6000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释明,印立方公司对产品质量不提交司法鉴定申请。

2014年12月30日,柯**北分委托北京**事务所向印立方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由于其一直未支付合同款114368.8元及相应滞纳金、违约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故通知印立方公司解除《全保服务合同书》,并要求印立方公司立即全额支付合同款114368.8元及相应滞纳金、违约金。印立方公司于次日签收了前述律师函。

庭审中,柯**北分称抄表服务流程为先向印立方公司邮寄发票和付款请求书,印立方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付款,如收到印立方公司款项,则柯**北分会开具收据,如果款项系通过网银支付,则不会开具收据;印立方公司称流程为其交付现金后,由柯**北分工作人员个人打欠条,然后柯**北分送来发票,再由印立方公司将欠条还给柯**北分,没有通过网银付款的情况,柯**北分没有开具过收据。

一审法院认定:柯**北分与印立方公司签订的《全保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全保服务合同》对支付抄表服务费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印立方公司未依约如期履行,是对双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柯**北分向印立方公司发送了解约函,印立方公司在签收后未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全保服务合同于印立方公司签收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关于柯**北分主张的抄表服务费。柯**北分依照《全保服务合同》提供了服务,并有抄表服务报告书、MCC明细付款请求书加以佐证,柯**北分要求印立方公司支付的合同款系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抄表服务费金额,上述金额主张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关于印立方公司已付款的答辩意见。印立方公司以收到柯尼卡北分发票为由主张款项已付。虽然印立方公司已收到全额发票,但收到发票和付款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现《全保服务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支付抄表服务费的交易流程,且双方就此陈述不一致,印立方公司以已付货款抗辩,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已付剩余货款的其他证据,单凭收到货款发票不能够形成有效抗辩。但印立方公司提交的证据,除发票外,无其他证据,不能够形成已付款的抗辩。故应当认定,印立方公司未付剩余货款114368.8元。

关于印**公司质量异议的答辩意见。印**公司提交了机器故障代码、机器打印产品、机器传感器照片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柯**北分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无法确认是涉案机器在停止服务前的问题,且印**公司在购买机器后一直未提出过质量异议,每次维护后均签字表示满意。庭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印**公司未提出对涉案产品的质量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对印**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柯尼卡北分主张的利息。全保服务合同书约定了不按时支付费用情况下柯尼卡北分可要求赔偿损失,柯尼卡北分主张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收服务费利息,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柯尼卡美能达办公系统(中国)**分公司与北京印**有限公司解除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签订的编号为0010741的《全保服务合同书》的行为有效,合同已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除;二、北京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尼卡美能达办公系统(中国)**分公司支付抄表服务费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八元八角;三、北京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尼卡美能达办公系统(中国)**分公司支付抄表服务费利息(其中一万零八百六十三元自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一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元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七千一百一十九元自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六千一百四十七元自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三元三角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万一千一百六十一元九角五分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一千二百一十五元二角自二○一四年二月二日,一千三百二十五元四角自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一千六百六十七元六角自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三千三百五十八元四角自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六千三百二十八元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一万零五十五元二角自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一万三千一百九十九元九角五分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六千八百八十三元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六千七百三十五元八角自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算,以上均计至实际付清日止,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印**公司与柯**北分的0010741号《全保服务合同书》不应当判决解除。1.柯**北分有权暂停服务但无权解除0010741号《全保服务合同书》;2.《买卖合同》和《全保服务合同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高额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设备使用期内所有的维修服务、全部配件和耗材的预估价格;3.《全保服务合同书》解除后,印**公司购买的数码印刷设备将不能正常使用,因涉案设备所需服务在市场上无法获得,使《买卖合同》丧失购买的根本目的。二、印**公司不应当支付柯**北分114368.8元抄表服务费及其利息。1.印**公司已经付清柯**北分114368.8元抄表服务费,更不存在利息问题;2.抄表服务费本身是服务费,数码印刷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柯**北分的售后服务极差,印**公司本身就不应当支付柯**北分114368.8元抄表服务费,更不存在利息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柯**北分的全部诉讼请求。

柯**北分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印立方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第一,柯**北分有权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根据《全保服务合同》第5条第2项,在印立方公司迟延支付抄表服务费的情况下,柯**北分有权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和《全保服务合同》是不同合同关系,《全保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第二,柯**北分有权收取相关的抄表服务费。柯**北分已经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双方的交易习惯为柯**北分先开具发票,后由印立方公司付款,而印立方公司自2013年6月起迟迟未付款,违反合同相关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印立方公司已经付款的事实存在,所以柯**北分有权要求印立方公司支付抄表服务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印立方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印立方公司提交2012年1月18日、3月15日、4月19日、5月21日、6月27日、8月27日、9月26日、11月27日、12月26日发票共九张,欲证明其已经交纳了双方《还款协议》中载明的各期抄表服务费,并进一步印证双方的付款流程是印立方先付款而后柯**北分开具发票。柯**北分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恰恰证明柯**北分是先开具发票作为催款凭证而后印立方公司再付款,若如印立方所说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则印立方公司就不可能在取得发票后还与柯**北分签订2013年2月1日的《还款协议》。印立方公司还提交了收条一张,其中载明“今收到北京印**有限公司交来抄表服务费173元整(壹佰柒拾叁元)。”落款为:“柯**美能达办公系统(中**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2013年6月14日。”印立方公司欲证明双方的款项给付大部分是通过现金或支票给付。柯**北分的质证意见为:因没有公司公章故不认可其真实性,且不认可关联性。

二审中,柯尼卡北分提交2013年4月26日价税合计为4975元的发票一张及2013年7月31日从印立方公司汇入柯尼卡北分4975元汇款凭证一份,2013年2月4日从印立方汇入柯尼卡北分23903.5元汇款凭证一份,2013年10月28日从印立方公司汇入柯尼卡北分3857元汇款凭证一份,欲证明双方的付款流程是先开具发票后交付款项。印立方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柯**北分提交的对账单、还款承诺书、《买卖合同》、《全保服务合同书》、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律师函及快递单、抄表服务报告书、MCC明细表付款请求书、抄表单、碳粉移仓单、维修服务记录、发票、发票快递单,印立方公司提交的付款发票及记账凭证、机器故障代码、机器打印产品、机器传感器照片、收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印立方公司是否已经向柯尼卡北分支付了本案的114368.8元抄表服务费;二、柯尼卡北分是否有权解除《全保服务合同》。

一、印立方公司是否已经向柯尼卡北分支付了本案的114368.8元抄表服务费?

印**公司以其收到发票为由主张其已经向柯**北分支付了本案的114368.8元抄表服务费;柯**北分主张双方的付款流程是先开具发票后支付款项,印**公司收到发票并不等同于已经付款。判断印**公司是否已经支付款项,关键在于双方的付款交付流程是何种方式。

柯**北分提交了2013年4月26日价税合计为4975元的发票,结合印立方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汇入柯**北分4975元的汇款凭证,两笔钱款指向同一笔款项的可能性更高。印立方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的2012年9张发票,主张其分别于发票开具的时间前偿还了《还款协议》中载明的2012年各期抄表服务费。但印立方公司与柯**北分签订《还款协议》的时间是2013年2月1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印立方公司分期向柯**北分偿还2012年2月至12月各期抄表服务费,印立方的主张与《还款协议》签订的时间和内容明显不符,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柯**北分关于双方交易习惯是先开具发票作为催款凭证而后印**公司再付款的主张,具有较高可能性,本院予以采信。而印**公司仅以收到发票为由主张已经实际付款,未能完成其举证义务,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柯尼卡北分是否有权解除《全保服务合同》?

柯**北分与印立方公司签订的《全保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依据《全保服务合同》约定,柯**北分对印立方公司提供定期检查和修理服务的同时,提供维护设备正常运作所需的消耗材料的补给和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服务;合同费用按照抄表服务费计算,印立方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抄表服务费。本案诉争发生时,柯**北分已依约向印立方公司提供了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的服务,而印立方公司未依约向柯**北分支付此期间的抄表服务费。由于印立方公司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其违约行为持续不断、数额较大,从情节上看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柯**北分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印立方公司主张《全保服务合同》是《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高额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设备使用期内所有的维修服务、全部配件和耗材的预估价格,如《全保服务合同》解除则导致《买卖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全保服务合同》不能单独解除。虽然《全保服务合同》约定的是对《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提供服务,但本质上,《买卖合同》与《全保服务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两个合同给付行为相互独立,《买卖合同》的给付行为是交付bizhubPRESSC6000机器,《全保服务合同》的给付行为是提供抄表服务;两个合同的对价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的对价是机器货款,《全保服务合同》的对价是抄表服务费。两个合同即便存在一定事实的关联性,并不能否定其相对性和独立性。一个合同与另一个合同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认定两个合同不能因此而各自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印立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印立方公司关于其无法在市场上获得相应服务,因此《全保服务合同》不能解除的理由,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另外,关于印立方公司主张抄表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从而认为其不应当向柯**北分支付抄表服务费的上诉主张,因印立方公司在诉讼中并未对涉案设备的质量申请鉴定,且产品质量异议在《全保服务合同书》项下并不构成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有效理由,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

综上,印立方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北京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北京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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