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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等与路易威登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北京市回**场有限公司(简称北郊**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彭*,上诉人北郊**公司的委托代人杨**,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的委托代理人黎**、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北郊**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北郊**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北京市回**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路易威登马**负担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由范**与北京市回**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80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由范**与北京市回**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6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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