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惠**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某些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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