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啄木鸟婚纱摄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北京超**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基础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