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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光大灵曦科**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灵*股份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59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8日,上诉人光大灵*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成都铁路通信仪器仪表厂(简称铁路仪表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铁路仪表厂拥有的名称为“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的200820062273.9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11日。2013年5月8日,成都光**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3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22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2299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光大**公司后更名为光大灵曦股份公司。该公司不服第22299号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中已经包括了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用于实现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功能和微机监测分机功能的所有部件特征,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系对背景技术的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记载内容能够实现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2299号决定。

上诉人诉称

光大灵曦股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能实现其说明书中记载的任何一个发明目的,并且,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特征,仅仅是对排列方式和数量进行了限定,而没有对这些特征的组合方式进行记载或限定,导致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铁路仪表厂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的200820062273.9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11日,专利权人为铁路仪表厂。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由机箱和区段选择开关、显示屏、通信端口组成,其特征是:将一个长方体机箱的正面面板设置为两部分:右面为带灯的区段选择按钮开关(5);左面为显示部分,设置有一个液晶显示屏(2),显示屏下方设有3个指示灯:运行灯、电源灯、故障灯;另外设置有电源开关(4)、保险管(3)、电话接线柱(1),机箱背面设置有通信端口及其接口选择开关(6)、轨道信号和局部信号接线端子、测试盘工作电源接线端子:右面两个端子为轨道区段信号接入端子(10),左面一个端子为仪器工作电源和两个局部信号接线端子(9)。”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具有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和微机监测分机双重功能,实现了自动检测轨道电路参数的目的。通过设置区段选择按钮开关5、液晶显示屏2、电源开关4、电话接线柱1、轨道区段信号接线端子和局部信号接线端子、测试盘工作电源接线端子实现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的功能,同时通过设置通信端口及其选择开关,使得能够与微机监测网进行数据通信,从而实现微机监测分机的功能。

2013年5月8日,光大灵**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证据1、2、3。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3年5月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铁路仪表厂。

2013年6月6日,铁路仪表厂提交了意见陈**,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于现有技术证据本专利具有有益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反证1:由“四川省**研究所”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75100901157、名称为“CT280系列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2013年7月9日,光大灵**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重申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同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光大灵**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铁路仪表厂明确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表示放弃将反证1作为证据使用。

2014年3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2299号决定。该决定认为:

1、关于证据

光大灵**公司提交了证据1:中华**铁道部发布的“中华**铁道部部标准TB1918-87PG型轨道电路测试盘”的复印件,其发布日期为1988年1月4日;证据2:CN217515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24日;证据3:《电气集中学习指导》,林**等编,中**出版社,封面、封底、版权页及第182-187、268页复印件,1999年8月第1次印刷。铁路仪表厂对该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光大灵**公司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1)“自动检测轨道电路参数”,(2)“能实现自动检测和手动检测两种方式”,以及(3)“具有测试盘和微机监测分机双重功能”。而权利要求1根本没有涉及到上述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实现“自动检测轨道电路参数、能实现自动检测和手动检测两种方式,而且具有测试盘和微机监测分机双重功能”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如何实现自动检测、如何实现自动与手动检测及转换、如何实现监测分析。

本专利旨在提供一种具有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和微机监测分机双重功能的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通过设置区段选择按钮开关5、液晶显示屏2、电源开关4、电话接线柱1、轨道区段信号接线端子和局部信号接线端子、测试盘工作电源接线端子实现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的功能,同时通过设置通信端口及其选择开关,使得能够与微机监测网进行数据通信,从而实现微机监测分机的功能。显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中已经包括了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用于实现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功能和微机监测分机功能的所有部件特征,即该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已经具备了测试盘和微机监测分机的功能,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2299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光大灵曦股份公司不服第22299号决定,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庭审过程中,该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仅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提出异议。

另查,2013年11月22日,经成都**管理局核准,成都光**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成都光大**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文本、第22299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而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本发明的目的,则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技术方案提供了一种具有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和微机监测分机双重功能的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以改变目前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只能人工操作,不能自动检测轨道电路参数的特点,因此,发明目的就是实现自动检测轨道电路参数的目的。

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设置区段选择按钮开关、液晶显示屏、电源开关、电话接线柱、轨道区段信号接线端子和局部信号接线端子、测试盘工作电源接线端子实现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的功能,同时通过设置通信端口及其选择开关,使得能够与微机监测网进行数据通信,实现微机监测分机的功能。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中已经包括了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用于实现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功能和微机监测分机功能的所有部件特征,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光大灵*股份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记载智能轨道电路参数测试盘中各部件的位置及连接关系。而本专利系对背景技术的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记载内容能够实现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至于所设置的通信端口采用何种通信协议实现与微机的通信联系并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及第22299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光大灵曦股份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成都光大**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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