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帕**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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