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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9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孟*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及子女教育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1月份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孟x1由孟*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被告辩称

朱*在原审法院答辩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孟x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孟*曾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被驳回。现*×表示双方感情基础很深,愿与孟*共同生活。朱*还提交了双方之女孟x1学习中所得的多项获奖证书,并表示希望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非原则性问题。现*×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希望与孟*进一步沟通、继续生活,并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孟*应加强彼此间的感情交流与思想沟通,遇事互谅互让,并多关心家庭、体贴对方,建立充分的信任,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故孟*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孟***法院的判决,以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孟x1由孟*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朱*同意原判并答辩称: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现朱*愿意作和好工作,孟*亦不应当再坚持离婚。故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婚姻情况,判决不准离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孟*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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