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银**北京分行与沈**、刘**、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北京分行与被告沈为春、被告刘**、被告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北京分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为春、被告刘**、被告魏**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046494.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沈为春、被告刘**、被告魏春燕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零四万六千四百九十四元七角,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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