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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普威**玛依分公司与北京环**限公司、威德福**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威德福**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康**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以其与被告北京环**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康**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康**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退回7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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