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新疆中**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宋**诉被告新疆中**任公司、第三人拜城县**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宋**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50元,减半收取56375元,由原告宋**、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