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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神**任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京石景山支行(简称石**建行)与北京神**任公司和北京市**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2)石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2)石执字第1305号]过程中,河北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河北信**有限公司述称:2002年9月22日,石**建行与北京神**任公司、北京市**研究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做出了(2002)石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判决:北京神**任公司偿还中国建**景山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及相应利息,北**木化工技术研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6月28日石**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北京办事处,并在《北京日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北京办事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北京办事处,并在《北京日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遂后中国东**北京办事处又将债权转让给中信**限公司,并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1年6月15日中信**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并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4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14年12月6日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综上,特申请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2)石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河北信**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京石景山支行书面说明称:2004年6月28日石**建行将北京神**任公司所欠债务470万元及有关的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了中国信**北京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10月22日在《北京日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以后债权转让石**建行不知晓。

被执行人**责任公司(2007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丰台分局吊销)和北京市**研究所下落不明。

北京**人民法院做出了(2002)石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判决:北京神**任公司偿还中国建**景山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及相应利息,北**木化工技术研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建行于2002年10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6月28日石**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北京办事处,并在《北京日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北京办事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北京办事处,并在《北京日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遂后中国东**北京办事处又将债权转让给中信**限公司,并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1年6月15日中信**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并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4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14年12月6日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建行与中国信**北京办事处、中国信**北京办事处与中国东**北京办事处、中国东**北京办事处与中信**限公司、中信**限公司与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与变更申请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现河北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2002)石民初字第242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2)石民初字242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人中国建设**京石景山支行变更为河北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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