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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品有限公司与宋**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丰**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07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担任审判长,法官常**、法官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丰**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丰**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丰**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丰**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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