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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限公司与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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