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龙**限公司与北京市**道办事处上纸**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龙**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81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北京龙**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3月1日,北京市**道办事处上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委会)与施*签订了《承包零散土地协议》,约定由施*承包本案涉案土地,承包期为20年,自2009年3月1日至2029年3月1日止。此后,孟*与施*签订了《承租协议》,约定孟*承租本案涉案土地,租期为17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在孟*租赁的土地上,经上**委会及有关部门同意,成立了北京龙**限公司。北京龙**限公司在此合法经营。2015年3月,上**委会无故给北京龙**限公司断水、断电,2015年7月19日,上**委会将案外人的墙拆除,建筑垃圾没有清走,而是堆放在北京龙**限公司用于通行的道路上。故北京龙**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委会将通往厂区道路上的建筑垃圾清走,不得影响北京龙**限公司通行,恢复供水供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纸寨村委会与施*签订的承包零散土地协议约定禁止施*将承包土地转包他人,且该协议已经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施*与孟*签订承租协议,孟*将涉案土地提供给北京龙**限公司使用,双方的合同效力尚未确定。故北京龙**限公司应先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再解决排除妨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龙**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排除妨害的前提当具有明确的权利基础。本案中,北京龙**限公司和上纸**委会均认可双方之间尚有两起正处于一审审理中的诉讼,其诉讼内容均涉及涉诉土地的腾退。此外,在上纸**委会和施×之间的协议约定禁止转包,且上述双方已经解除协议的前提下,关于孟×转租涉诉土地给北京龙**限公司之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北京龙**限公司此时主张排除妨害缺乏权利基础。

故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龙**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北京龙**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