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绍河与被告董**、王**、王**、王**,第三人马**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适用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自接到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四元,由黄绍河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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